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卫东区委统战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
 
发布时间:2012-1-4 10:13:02

 第一章 总 则
   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,推进决策科学化、民主化、规范化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(试行)》、市委《关于“三重一大”事项集体决策的规定》、《卫东区“三重一大”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》,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    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“三重一大”是指重大事项决策、重要干部(人事)任免、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,所指“领导班子成员”是指由区委统战部领导班子成员。
     第三条  统战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实施“三重一大”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,负有直接领导责任;领导班子其他成员,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向主要负责同志主动建议执行“三重一大”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。
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二章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范围

   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包括:

    (一)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、国家法律法规;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、决定、决议、文件和指示精神,并结合本单位实际,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、措施。
    (二)审定以单位名义上报的文件;审定以单位名义制发的关于重要工作部署、党的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、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文件;审定以单位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有关事项。
    (三)研究本单位重要工作部署、系统的发展规划,年度工作计划、要点和总结等。
    (四)研究决定本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;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、党员队伍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等党的建设方面的问题;本单位二级机构请示报告的事项。
    (五)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、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。
    (六)研究异常、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,研究决定重要信访件的处理和人大代表建议、政协委员提案的回复办理。
    (七)研究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建立、修订与废除。
    (八)研究本单位承担重点工作进展情况。
    (九)其他需要研究的重大事项。
     第六条 重要干部(人事)任免包括:
    (一)研究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。
    (二)研究本单位内设机构(包括二级机构)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。
    (三)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。
    (四)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、推荐、考核、表彰、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,包括中层以上干部的工作调整、分工和区管后备干部的推荐、选拔。
    (五)研究各类先进的评选及上报上级有关奖惩事项、本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惩事项。
    (六)研究机关人员晋职晋级和绩效工资使用管理等事项。
    (七)研究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事项。
    (八)区党代会代表候选人、区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区政协委员的协商推荐。
    (九)研究重要岗位人事安排和临时人员聘用等事项。
    (十)其他需要研究的重要干部任免和人事安排。
   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:
    (一)本部门财政预算。
    (二)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。
    (三)招商引资项目。
    (四)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大宗办公物资及设备采购、处置等。
    (五)投资额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基本建设、维修项目和追加项目等相关事项。
    (六)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。
    第八条 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包括:
   (一)研究年度经费的预算、决算情况。
   (二)年度经费预算及需追加的经费开支。
   (三)研究单位涉及金额3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。
   (四)其他应由集体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。
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要求
    第九条 本单位集体研究决定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,按以下程序进行:
   (一)确定议题。议题原则上由单位主要领导提出并确定,也可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,报请主要领导确定。
    (二)会议准备。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,在会前要充分调研、协调和论证,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,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。领导班子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各参会人员。
    (三)会议讨论。领导班子会议由单位主要领导或其委托的领导班子成员主持,实行一事一议。
    (四)作出决定。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,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。对需表决的,会议实行逐项表决,每位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。表决后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。如遇重大分歧,一般应暂缓决定。
     第十条  讨论决定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,以超过应到班子成员的二分之一通过形成决定。
     第十一条 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,可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。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,但无表决权。
     第十二条  讨论决定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应做好会议记录,载明会议名称、时间、主持人、参会人员、列席人员、请假人员、记录人员,每项议题讨论、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。
    第十三条  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。讨论决定“三重一大”事项时,主要负责人在其他班子成员意见全部发表后,再发言。
    第十四条  如遇不可抗拒因素,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时,班子主要领导可临机处置,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四章 组织实施
     第十五条 会议后应及时形成《领导班子会议纪要》,由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领导班子成员签发。
第十六条  会议作出决定后,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,由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五章 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
     第十七条  讨论决定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,并遵守以下纪律:
     (一)不准以传阅、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。
    (二)不准在领导班子会议上临时动议。
    (三)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、职务任免时,突击研究人事调整、财务报销、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。
     第十八条  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,各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,个人无权改变。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,由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。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,允许保留,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,必须认真执行领导班子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。
     第十九条 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,在讨论同与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,本人应主动回避;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,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,对违反者,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     第二十条  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要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、年度目标考核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对领导干部任中检查、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。
     第二十一条  凡属下列情况,要追究相应责任:
     (一)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“三重一大”制度决策程序,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。
     (二)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(第十四条情形除外)。
    (三)未向领导班子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。
    (四)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,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。
    (五)其它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的。
    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,明确集体责任、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、主要领导责任。
第二十三条 对给国家、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,根据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应承担的责任,依纪依法追究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六章 附 则
     第二十四条 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内容,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;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,以《卫东区“三重一大”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》为准。
     第二十五条  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